# 大陸資產在香港發行RWA的限制與考量近期,有大量項目方就實物資產代幣化(RWA)的可行性進行諮詢,涉及的底層資產種類繁多,包括農產品、房地產、貴金屬等,甚至還有一些較爲抽象的概念性項目。在當前監管環境下,除經香港沙盒嚴格審核並在監管下發行的RWA項目外,其他類型的RWA項目都存在較大風險,尤其是面向中國大陸居民發行的項目。本文將闡述哪些大陸資產可在香港沙盒中使用,以及哪些資產不適合,以幫助相關方更有效地開展業務。## 大陸資產做RWA的基本認知與判斷標準值得注意的是,位於中國大陸並主要面向大陸居民運營的資產是可以做RWA的,這一點已有成功案例佐證。然而,大陸資產在香港沙盒發行RWA確實存在一些限制。根據實踐經驗,以下三類資產不適合做RWA:1. 不符合香港地區法律規定的資產2. 不符合大陸地區法律規定的資產3. 當前階段不適合在香港發行的資產### 大陸資產在香港發行RWA需遵循"雙重合規原則"考慮到資產在大陸,但代幣化後的資產在香港發售和運營,整個融資鏈條跨越兩地,因此需要同時符合大陸和香港的合規要求。#### 香港規範方面香港主要負責資產代幣化和金融化運營,因此需重點關注金融監管相關法規對底層資產的要求,如《證券及期貨條例》《銀行業條例》《保險業條例》《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等。雖然香港在RWA發行和監管方面尚未出臺明確的規範性法律文件,但把握香港對金融資產的一貫監管原則,並參照類似金融產品的具體發行規則,可以大大提高項目成功率。香港對金融資產採取"實質性監管原則",意味着合規性取決於資產的實質而非外表。具體規範需根據RWA對應的實物資產所適用的監管規則進行判斷。#### 大陸規範方面由於底層資產位於大陸,需重點關注資產本身的合法性和運營方式的合法性。資產本身的合法性可分爲三類:1. 流通物:法律允許自由流通的物2. 限制流通物:法律對流通範圍和程度有一定限制的物3. 禁止流通物:法律明令禁止流通和轉讓的物用於RWA的物應爲"流通物"或經許可的"限制流通物"。在運營方式合法性方面,由於香港對RWA項目底層資產有現金流要求,因此底層資產的運營需符合大陸法律規定,遠離紅線並取得必要的行政許可。### 當前階段不適合在香港發行的資產某些資產雖符合"雙重合規原則",但在現階段不適合在香港發行。一方面,香港RWA仍處於沙盒實驗階段,對底層資產選擇較爲謹慎,傾向於具有"高新科技"或"清潔綠色"屬性的資產。另一方面,一些難以產生良好現金流的資產也不適合在香港沙盒做RWA,如一些經濟價值不高的不動產。## 部分大陸資產不適合做RWA的具體案例### 珠寶文玩類RWA珠寶文玩類RWA諮詢量較大,但也是最難給出明確法律意見的。這主要是因爲珠寶文玩種類繁多,相關規定分散在各類法律法規中。總體而言,目前不建議將珠寶文玩作爲RWA的底層資產。以下情況可直接否決:1. 具有賭博性質的寶石類制品2. 經過處理的珠寶玉石類3. 國家禁售生物制品4. 低質或處理的翡翠或翡翠仿制品5. 純金、純銀等國家有專門法律限制或禁止流通的貴金屬### 知識產權類RWA知識產權類RWA在境外已有不少項目,但在香港尚未見成功案例。如果該智力成果確有較大商業價值,在監管規範明確後可以嘗試。### 農業及農產品RWA對於農業及農產品RWA項目,如果在符合科技倫理審查標準的情況下,具有較高的科技含量、科研價值和良好的商業價值,在監管規範明確後可以考慮嘗試。### 純概念型RWA需要明確的是,RWA不同於眾籌。對於純概念型項目,通常會給出否決意見。## 結語關於非大陸和香港的底層資產是否可在香港做RWA,目前並無明確規定。考慮到香港作爲國際金融中心的定位,資產所在地不應成爲阻礙RWA的因素。真實、可信、合規、具有投資價值才是關鍵指標。
大陸資產在香港發行RWA的機遇與挑戰
大陸資產在香港發行RWA的限制與考量
近期,有大量項目方就實物資產代幣化(RWA)的可行性進行諮詢,涉及的底層資產種類繁多,包括農產品、房地產、貴金屬等,甚至還有一些較爲抽象的概念性項目。
在當前監管環境下,除經香港沙盒嚴格審核並在監管下發行的RWA項目外,其他類型的RWA項目都存在較大風險,尤其是面向中國大陸居民發行的項目。本文將闡述哪些大陸資產可在香港沙盒中使用,以及哪些資產不適合,以幫助相關方更有效地開展業務。
大陸資產做RWA的基本認知與判斷標準
值得注意的是,位於中國大陸並主要面向大陸居民運營的資產是可以做RWA的,這一點已有成功案例佐證。然而,大陸資產在香港沙盒發行RWA確實存在一些限制。根據實踐經驗,以下三類資產不適合做RWA:
大陸資產在香港發行RWA需遵循"雙重合規原則"
考慮到資產在大陸,但代幣化後的資產在香港發售和運營,整個融資鏈條跨越兩地,因此需要同時符合大陸和香港的合規要求。
香港規範方面
香港主要負責資產代幣化和金融化運營,因此需重點關注金融監管相關法規對底層資產的要求,如《證券及期貨條例》《銀行業條例》《保險業條例》《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等。
雖然香港在RWA發行和監管方面尚未出臺明確的規範性法律文件,但把握香港對金融資產的一貫監管原則,並參照類似金融產品的具體發行規則,可以大大提高項目成功率。
香港對金融資產採取"實質性監管原則",意味着合規性取決於資產的實質而非外表。具體規範需根據RWA對應的實物資產所適用的監管規則進行判斷。
大陸規範方面
由於底層資產位於大陸,需重點關注資產本身的合法性和運營方式的合法性。
資產本身的合法性可分爲三類:
用於RWA的物應爲"流通物"或經許可的"限制流通物"。
在運營方式合法性方面,由於香港對RWA項目底層資產有現金流要求,因此底層資產的運營需符合大陸法律規定,遠離紅線並取得必要的行政許可。
當前階段不適合在香港發行的資產
某些資產雖符合"雙重合規原則",但在現階段不適合在香港發行。一方面,香港RWA仍處於沙盒實驗階段,對底層資產選擇較爲謹慎,傾向於具有"高新科技"或"清潔綠色"屬性的資產。另一方面,一些難以產生良好現金流的資產也不適合在香港沙盒做RWA,如一些經濟價值不高的不動產。
部分大陸資產不適合做RWA的具體案例
珠寶文玩類RWA
珠寶文玩類RWA諮詢量較大,但也是最難給出明確法律意見的。這主要是因爲珠寶文玩種類繁多,相關規定分散在各類法律法規中。總體而言,目前不建議將珠寶文玩作爲RWA的底層資產。
以下情況可直接否決:
知識產權類RWA
知識產權類RWA在境外已有不少項目,但在香港尚未見成功案例。如果該智力成果確有較大商業價值,在監管規範明確後可以嘗試。
農業及農產品RWA
對於農業及農產品RWA項目,如果在符合科技倫理審查標準的情況下,具有較高的科技含量、科研價值和良好的商業價值,在監管規範明確後可以考慮嘗試。
純概念型RWA
需要明確的是,RWA不同於眾籌。對於純概念型項目,通常會給出否決意見。
結語
關於非大陸和香港的底層資產是否可在香港做RWA,目前並無明確規定。考慮到香港作爲國際金融中心的定位,資產所在地不應成爲阻礙RWA的因素。真實、可信、合規、具有投資價值才是關鍵指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