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Gate廣場 #Gate品牌蓝创作挑战# 💙
用Gate品牌藍,描繪你的無限可能!
📅 活動時間
2025年8月11日 — 8月20日
🎯 活動玩法
1. 在 Gate廣場 發布原創內容(圖片 / 視頻 / 手繪 / 數字創作等),需包含 Gate品牌藍 或 Gate Logo 元素。
2. 帖子標題或正文必須包含標籤: #Gate品牌蓝创作挑战# 。
3. 內容中需附上一句對Gate的祝福或寄語(例如:“祝Gate交易所越辦越好,藍色永恆!”)。
4. 內容需爲原創且符合社區規範,禁止抄襲或搬運。
🎁 獎勵設置
一等獎(1名):Gate × Redbull 聯名賽車拼裝套裝
二等獎(3名):Gate品牌衛衣
三等獎(5名):Gate品牌足球
備注:若無法郵寄,將統一替換爲合約體驗券:一等獎 $200、二等獎 $100、三等獎 $50。
🏆 評選規則
官方將綜合以下維度評分:
創意表現(40%):主題契合度、創意獨特性
內容質量(30%):畫面精美度、敘述完整性
社區互動度(30%):點讚、評論及轉發等數據
技術中立原則在刑事辯護中的應用與挑戰
技術中立在刑事辯護中的應用探討
近年來,多起涉及程序員或技術團隊因提供技術服務而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引發關注。這類案件的共性是:能否以"技術中立"爲由,爲當事人爭取從輕、減輕處罰,甚至無罪?
本文將從國內外典型案例切入,系統梳理技術中立原則的歷史沿革與司法演進,分析中國法律體系下該原則的適用態度及裁判標準,並探討其在刑事案件中的辯護思路及法律邊界。
技術中立原則的起源與發展
技術中立原則最早源於美國專利法的"普通商品原則"。1984年美國最高法院在"索尼案"中借鑑這一原則,認定索尼錄像機因具"實質性非侵權用途"而不構成幫助侵權,確立了技術創新的保護邊界。
2005年的Grokster案確立了"積極誘導規則",重塑了技術中立原則的適用邊界。該案突破了索尼規則的機械適用,確立了"意圖標準"在技術中立抗辯中的核心地位。
90年代,隨着P2P文件共享等技術發展,美國頒布《數字千年版權法案》,引入"避風港原則",爲網路服務提供商提供版權侵權責任的豁免機制。
技術中立原則在我國的發展與適用
在我國,技術中立原則貫穿於互聯網監管、知識產權及電子證據規則等多個領域。
在知識產權領域,2006年《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吸收了美國"避風港原則",規定了"通知+刪除"原則。同時對"避風港原則"進行了例外補充,即"紅旗原則"。
國內典型案例包括愛奇藝訴大摩網路廣告屏蔽不正當競爭案、泛亞公司訴百度音樂盒侵權案等。這些案例顯示,技術中立原則在知識產權領域有着廣泛適用。
然而,技術中立原則在刑事司法領域是否有其適用空間?這需要進一步探討。技術中立作爲抗辯理由在刑事案件中的有效性,將是下一步研究的重點。